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晋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保护和传承,健全和完善晋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经研究,拟于近期开展晋安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条件
尚未列入晋安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且具备有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或百年以上传承历史),具有以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能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
2、扎根于社会生活的文化传统,具有世代相传和鲜明福州地域文化特点和人文特色。
3、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在文化交流中能产生重要纽带作用。
4、能见证晋安区重要文化事象或失传的历史记录,及其重要发展阶段或代表人物,可提供认知我市的文化发展史或某个地区群体性文化发展史。
5、体现历史与文化多样性的民间习俗、信俗,能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6、代表所在地传统工艺和技能的特色、水平,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对日常社会生活产生直接作用。
二、申报推荐程序
1、拟申报晋安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项目,由提请申报的该项目拟定保护单位向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提交《关于申报晋安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报告》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模板见附件1),并随附相关佐证说明材料。
2、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对《关于申报晋安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报告》、《信用承诺书》和相关佐证说明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并与申报单位(该项目拟定保护单位)或申报群体进行沟通指导。
3、申报项目通过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初步评估后,申报单位(该项目拟定保护单位)向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录像片》和其他辅助资料等项目申报材料。
4、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查证和初步审核。
5、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将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申报推荐材料
1、2021年3月26日下午18:00之前,申报单位将《关于申报晋安区第四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的报告》、《信用承诺书》和相关佐证说明材料送达区非遗保护中心,逾期视为放弃申报,区非遗保护中心将不再接受其申报。申报人来区非遗保护中心时,须全程佩戴口罩,在场馆入口处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八闽健康码,并配合测温登记管理。身份信息核验通过,八闽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小于37.3℃)、无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者,方可进入本中心。
2、申报项目通过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初步评估后,申报单位(该项目拟定保护单位)向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1)《项目申报书》纸质版一式8份,A4纸打印,硬皮封面封底胶装(格式模板见附件2);(2)《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刻录光盘一式8盘;(3)图片10张,一式8盘刻录在光盘上,JPEG格式,清晰度大小2M—5M,照片为有代表性的反映该项目的主要内容、价值和特点的近期照片;(4)《申报佐证附件材料》一式8套,A4纸彩色打印,硬皮封面封底胶装;(5)《项目申报录像片》一式刻录8盘,视频长度5-7分钟,制式为DVD格式(具体制作要求见附件3);(6)其它有助于说明该项目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辅助材料可以一并提交,并做好附录清单。
3、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4、对于经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初步评估后提出的修改意见,申报单位要及时认真修改,如经三次以上的退回修改仍无法修改到位的,该项目将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5、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材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6、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若出现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和编造材料等情况,则直接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联系咨询方式
1、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83656020、83620067;
2、晋安区非遗保护中心地址:晋安区鼓山镇红光路119号四楼。
晋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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